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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金融服务“村村通”的指导意见

银监办发〔2014〕222号
发布时间:2015年01月12日 信息来源: 作者: 浏览量:

各银监局,各政策性银行、国有商业银行、股份制商业银行,邮储银行,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:

  为深入推进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,着力推动基础金融服务向行政村延伸,打通农村基础金融服务“最后一公里”,结合“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工程”,现就做好基础金融服务“村村通”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:

  一、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

  (一)总体目标

  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行政村延伸基础金融服务,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,总体实现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“村村通”。

  (二)基本原则

  1.市场导向。坚持市场化原则,合理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自愿原则积极参与。

  2.多策并举。从各地实际出发,紧密结合地域差异和服务需求特点,因地制宜采取多样化服务措施。

  3.协同联动。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自比较优势,分工协作,发挥整体合力。

  4.商业可持续。坚持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原则,有效管理成本,坚持风险可控,保证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持续长久发展。

  二、灵活采取多样化手段延伸村级基础金融服务

  (一)拓展服务渠道。采取乡镇网点延伸服务,在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建设简易便民网点和布设电子机具等方式,夯实基础金融服务“村村通”的渠道基础,提高服务普惠度。

  扩大服务半径。利用现有的乡镇网点,采取定时定点派工作人员到周边行政村开展巡回流动服务方式,使乡镇网点服务有效覆盖周边行政村。

  设立简易网点。按照“业务简易、组织简化、成本可控”原则,在行政村内设立简易便民服务网点,灵活安排和设定营业时间。

  布设多种电子机具。依托行政村“村两委”所在地、特约商户、农村社区超市、供销社系统经营网点以及农民合作社等具有安全条件的场所,广泛布设ATM、POS、EPOS和其他金融自助服务终端等电子机具。

  (二)丰富服务功能。大力推进服务精细化,创新服务产品,持续提高村级基础金融服务的多样性和满足度。

  对于目前仍没有任何形式金融服务的行政村,优先解决好存取款和转账等基础金融服务问题;对于已经解决基础金融服务问题的,要积极创造条件,不断丰富服务功能,逐步充实查询、银行卡、小额贷款申请受理和基础信用信息收集等方面的服务;具有潜在服务需求和业务基础的,进一步增加代理缴费、保险、理财和证券业务。

  (三)强化技术运用。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,在具备通信条件的行政村,与网络通信运营商合作,利用固定电话、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网等,打通人力、网点无法到达的“最后一公里”制约,使申贷、查询、转账、汇款、消费、缴费等金融业务,通过网络技术运用,直接服务到户到人。积极引导村民推广使用银行卡。

  (四)加强社区融合。根据行政村金融服务需求,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送服务、送资金、送产品、送知识进村屯入社区,定期走访,提供政策咨询,从减少客户排队、周到热情服务、主动登门办理等细微处着手,为村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,构建紧密互动、互惠共荣的新型金融服务和消费关系,积极参加社区活动,打造社区生活共同体。畅通信息沟通渠道,采取有效的服务信息公开公示措施,最大程度地将服务功能、内容、价格等送达村民,同时建立服务质量信息反馈机制,及时跟踪了解村民意见建议。

  三、加强村级基础金融服务环境建设

  (一)持续推进村级信用文化建设。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,发挥“村两委”人缘、地缘优势,吸收农户参加,增强信用评定的透明度和公平性。培育农户信用意识,夯实行政村金融服务信用基础和服务环境。广泛开展“送金融知识下乡”活动,培育农户金融消费意识,提高金融知识水平。

  (二)促进形成合作联动外部环境。密切与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,共同构建多方参与、互惠共赢的协调推进机制。积极协调地方政府,在营业用房、费用补贴、税收减免、风险补偿、担保机制、安全保卫、打击逃废债等方面予以扶持,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引导作用。积极协商地方政府探索改进各种补助款项的发放方式,争取由具备村级服务能力的机构代理,提高现有机构网点利用率,方便当地群众。

  (三)优化整合金融服务资源。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合作,整合服务资源,最大程度发挥好各自在机构、网络、人员等方面的服务优势。灵活调配乡镇网点人力,适当调整服务频率,对人口少、业务量小的网点可适当拉长服务间隔,采取电话预约方式提供服务;将有限人力资源集中使用于人口多、业务量大的网点,适当增加服务频率,延长服务时间。

  (四)开辟市场准入绿色通道。对于金融机构在行政村设立网点的,要予以优先审核,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,要快审快批,限时办结。对在行政村延伸金融服务成效显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,优先审核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和在城区增设网点申请。科学调整在行政村设立持牌网点的市场准入要求,适度放宽在行政村开展定时定点或流动金融服务的营业场所、人员数量等方面的准入标准。

  四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

  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推进基础金融服务“村村通”作为一项持续性工作,落实分管负责人、职能部门加以推动。要加强工作调研,摸清行政村金融服务的基本情况,研究制定本地区、本机构推进基础金融服务“村村通”的具体方案,明确任务,落实责任,分步实施,扎实推进。各银监局要在2014年10月底前将行政村金融服务的基本情况、具体方案报送银监会,之后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推进及效果情况。

  (二)强化合规监管。落实法人监管要求,强化法人机构对村级基础金融服务的管理责任,督促落实各项内控要求和安保措施,争取地方公安部门的指导和支持,确保新设网点人员和营业安全。指导做好定时定点服务及流动服务的公示公告,防止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,排除金融诈骗隐患。

  (三)注重总结推广。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息沟通和舆论宣传,总结成功经验,发挥示范带动效应,展示银行业践行普惠金融取得的新成效,形成舆论监督、社会宣传和优化服务的多方良性互动。

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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